近日,施工时意外身亡的上杭旧县镇农民工陈某1的家属拿到了52万元的赔偿金。
2020年4月22日,旧县镇某村村民陈某1在为B村村民江某某装完模板准备下班吃饭时,下楼梯过程中不幸跌落身亡。
江某某在建房过程中,将木匠以68元/平米承包给本村村民陈某2,陈某1是B村村民陈某2以200元/天雇佣的员工,为江某某户进行搭建模板。
事故发生后,工友们第一时间报警求救,卫生院医生到场诊断时,陈某1已失去生命体征,当天旧县司法所及相关部门及时介入,稳定死者家属情绪,防止事情扩大化,避免不必要的事件发生。
上杭县旧县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情况后,经与当事人及家属交换意见,最终达成共识。
业主及承包方自愿赔偿死者家属因陈某1意外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发生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最终,以赔偿52万元结案。
阅读提示:
陈某1:不幸身亡的村民
江某某:装修房屋所属人
陈某2:装修房屋一手承包人
调解过程
一次调解
当天下午,旧县司法所调解员、顾问律师、旧县镇派出所与铁场村包村工作队及时组织涉事三方在江某某家中协商调解。
调解期间,死者家属按死者每月工资计算到70岁,要求业主与承包方赔偿160万元;业主与承包方认为,按法律规定赔偿,可以先预付丧葬费5万元,用于死者办理后事,其他费用等下次调解协商再来,但死者家属不同意。
调解员及律师建议:按照法律规定,农村意外死亡赔偿标准大概费用在50万元左右,可以先支付丧葬费,等事情办完了,再择日组织三方调解。三方在赔偿费用及预先支付费用问题上一直僵持,一直到晚上十一点多,业主与承包方陈某其可以先预付丧葬等费用7万元,具体赔偿金额可以按标准来算,未能达成初步协议。
二次调解
第二天8点上班后,旧县司法所、包村工作队再次组织三方到事发地点的村部调解,通过工作人员调解,死者家属同意作出让步,先行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30万元,尸体运送到殡仪馆存放(尸体还存放在事发的地方);业主认为可先行支付10万元,承包方同意支付5万元,双方在预先支付费用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三次调解
调解员趁热打铁,下午继续组织三方协商,死者家属表示:按照意外死亡赔偿标准来算,考虑死者家庭原因,死者家属希望在赔偿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5-10万的赔偿费用,业主及承包方也表示在能承受的范围内可以考虑,调解员紧接做好三方的思想工作,最终达成初步协议:业主与承包方预先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25万元,尸体运到殡仪馆存放。
四次调解
为尽快调处陈某1的意外死亡赔偿纠纷,调解员及时组织三方到旧县司法所进行调解,村级法律顾问及调解员在计算死亡赔偿赔偿金额在51-53万元左右(按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所在村应属集镇周边村,要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来算,要求赔偿金额在100万元左右,经律师及调解员的耐心解释,打消死者对死亡赔偿按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来算的想法。
五次调解
在后续调解过程中,死者家属同意在初步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死者家属要求业主及承包方赔偿60万元,出于业主建房是两兄弟共建房屋,且其中一位业主还是在册低保户,在赔偿问题上也是有心无力。三方都在认真考虑赔偿总金额及三方责任承担问题,但是,在50-58万赔偿金额及履行方式(一次性付清或分期给付)上分歧较大,争执激烈,未能达成共识,调解再一次陷入僵持阶段,调解员让三方回去考虑,并可咨询律师意见。
六次调解
“五一”假期结束上班第一天,调解员再次组织三方进行协商。调解员和村居法律顾问律师事先进行会商,统一意见,研究调解思路,通过争取分开来分别做思想工作方式,从法、理、情角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做好三方的思想工作。调解员一边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一边做死者家属思想工作,在赔偿的标准上,三方都有诚意协商的情况下,应面对现实也须酌情考虑业主及承包方赔偿承受能力,不应为了几万元的赔偿问题上,导致走上司法程序,后续所花时间人力,远超几万元,同时也向承包方及业主普及法律知识,对人身死亡赔偿标准能够承担起自身的赔偿责任,在合理的赔偿范围内,考虑死者家属家庭情况,适当提高赔偿,让三方都能接受。最终三方达成一致协议,当晚连夜签订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调解结果
1.业主及承包方自愿赔偿死者家属因陈某1意外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发生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
2.以上款项在支付时,扣除业主预付的13万元及承包方预付的12万元,剩余赔偿款贰拾柒万元整,由承包方陈某2支付壹拾陆万伍仟元,业主支付壹拾万伍仟元,该款在本协议签订后当场一次性付清。
3.在业主及承包方支付上述赔偿款后,死者家属不得再通过诉讼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业主及承包方要求赔偿任何费用和主张任何权利。本次调解为一次性解决,各方不得以此次事件另起事端。
案例点评
本次死亡赔偿纠纷涉及法律关系为承揽、雇佣的关系,承揽关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雇佣关系是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按照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陈某1是陈某2所请的雇员,双方存在雇佣关系,陈某2是按照业主的要求,按平方数承包了木匠工作,双方存在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但一般情况下在镇(乡)政府所在的村别,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来计算,其余村别,按农村人均收入来计算。
本次纠纷也再次提醒广大农村群众,在私人建房、改造等涉及劳动与劳务关系时,还需进一步加强法律意识,增强安全意识,减少不必要的损害赔偿。
来源:上杭县司法局